公投立法,此其時也!

 

陳隆志

 

  

  一直為台灣人民所關心的公民投票,最近由於陳總統有關核四與WHO公投的宣示成為大家所特別關切的焦點。

  公民投票包括創制、複決,由公民對特定的公共事務投票決定,是落實主權在民的一種直接民主的方式,可以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防止立法委員的怠慢失職,提昇人民的政治參與。有了公民投票,當立法委員通過有害國家人民整體利益的法案時,人民可用公民複決的方式,加以否定、推翻。當立法委員不盡職,不順應民意及時制定有利國家人民整體利益的法律時,人民可透過公民創制的方式,主動提案,再由人民投票通過。

  公民投票是要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不是要代替代議政治。公民投票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民主政治的萬靈丹,更不是統獨的代名詞。公民投票是民主政治成熟的一個指標。在先進的民主國家,公民投票除了用來解決國家主權或憲政體制的基本問題外,更可應用於各項國內法律或公共政策議題。

  公民投票是人民基本人權的落實,建立在主權在民的根本原則。目前的憲法也於第二條承認此原則,並於第十七條明定人民有創制、複決的權利。但是,在過去一黨獨大的國會生態下,長期控制國會絕大多數的政黨並沒有盡憲法責任,遲遲拒絕制定「公民投票法」,剝奪了人民創制、複決的權利。

  此時此地正是立法院順應民意,立即制定公民投票法的時刻,不要再藉口拖延。近日朝野政黨都對公民投票法的制定表示支持,應該打鐵趁熱,速速制定健全的公民投票法,使台灣的民主更為深化鞏固。這一部公民投票法應針對民生及其他重要議題、修憲、制憲、以及涉及國家人民整體命運的公投,進行周詳完善的規劃設計,以增進台灣的民主運作及國家安全。當然,依當代國際法的原則及現代國家的一般實例,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新憲法或決定國家人民整體的命運,是主權在民的真諦與落實,人民本來就擁有這個權利,並不需要任何公民投票法的授權;但是,有了公民投票法,則可幫助公民投票在程序上的運作。

  在公民投票法未制定以前,行政院就全國性重大的民生及其他議題——例如,核四、台灣參加WHO、立委席次減半——舉行諮詢性的公民投票,確有必要性與迫切性。此種諮詢性公投在實質上是比較完整可靠的全國性、全民性民意調查,可做為政府重要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之重要參考。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