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對日和約五十週年

 

陳隆志

 

   二○○一年九月八日是舊金山對日和約締結的五十週年,對於台灣過去及現在的國際法律地位有重大的意義。

  舊金山對日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界定戰敗國日本領土範圍最權威性的國際條約,其國際法的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及菠茨坦宣言。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中談到第二次大戰結束後,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而一九四五年的菠茨坦宣言則在第八條提到「開羅宣言的協議必將實施……」。一九五一年締結、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或澎湖的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但並沒有規定日本放棄後的歸屬國;當時的兩個中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受益國。

  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國基於戰爭的勝利與軍事的需要,所共同發表的片面政策性聲明,並沒有領土所有國日本的參與。而戰後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得到日本明確放棄台灣的承諾。唯有在此和約中,才能充分考慮軍事需要以外種種為保持長期和平的因素。戰爭之後敵對狀態的正式結束有賴和約的締結。舊金山對日和約在國際法上的位階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難怪中國政府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一向強調開羅宣言與菠茨坦宣言的重要性,但對舊金山對日和約則略而不提。

  日本放棄後的台灣,主權屬於全體台灣人民。當時國際法律地位「暫時未定」的台灣,經台灣人民四、五十年的努力,地位已定,已演進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具備國家的所有要件——人民、領土、政府及與外交往的權能。這種集體努力演化成海島國家台灣的過程,發展台灣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就是國際法人民自決原則的有效落實(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台灣人民共同意志的展現。

  總之,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五十年前是「未定」,五十年後的今日是「已定」——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