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陳隆志

 

             

  國際人權法典的第二部分包括二項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世界人權宣言於一九四八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後,經過近二十年,才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完成上述的二項國際人權公約,使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各項人權,更為詳細具體化、法典化。此二人權公約對締約國發生法律拘束力。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一九七六年生效實施以來,目前已有一四○個以上的締約國。其所保障的人權包括:有關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的種種權利;有關司法的種種人權;隱私權、名譽權;國籍權、遷移權、出國及返國權;宗教自由,言論表達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參政權;平等權等等。

  一個人的自由權利,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權利為原則,也不可違反國家社會整體的共同利益。這是人權保護的一個中心課題。本公約對此有詳細的規定。例如,第十九條保障人人發表意見的自由,但此自由的行使,須受到某種限制。其限制必須以法律規定,而為下列條件所必需:「一、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佈時」,對於人民權利的限制會更大,但須符合公約第四條嚴格的規定。

  公約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以監督各締約國執行公約規定的狀況。其功能有四:一、研究評估各締約國提出的報告;二、受理締約國一造控訴另一國違反人權的案件;三、假使締約國批准或加入公約的第一選擇議定書,則委員會便可受理個人因其權利受到該國侵犯而提起的申訴;四、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二十多年來,該委員會的工作表現,受到相當的肯定。(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