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對人民的保護
陳隆志
過去,當國家被認為是國際法唯一的主體,以及人權問題被認為是屬於國內管轄的時期,國際習慣法就已經發展出一些原則,來保護境內的外國人。 人民為現代國家的重要權力基礎,傳統上認為對境內外國人的侵害就是對該外國人本國的侵害。基於此種考量,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國際習慣法對境內外國人的保護,特別用心,以促進國與國間的友好關係。長久以來,國際習慣法發展「最低限度的國際標準」,規定在對待外國人時,必須遵守文明國家最低的共同標準。 在保護境內外國人的同時,一個國家如何對待它自己的國民被認為是其內政問題。因此,諷刺的是,至少在國際法上,外國人有時比本國人享有較多的保護。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教訓,特別是納粹對猶太人的殘暴迫害,證實了大規模剝奪人權,不僅毀滅個人或族群,同時也會危及世界和平與安全。因此,聯合國憲章強調人權與安全、和平間的密切關聯性,同以人權的保護與國際和平的維持為其主要目標。 此一對人權的新體認,啟動了現代國際人權運動。現代人權運動的基本理念是:凡是人生來就有獨立的人格,就應享有一個人的尊嚴與價值。國際法對人權的保護,不是限於境內的外國人而已;凡是人,不分國籍,不分在境內或境外,都應受到人權的尊重與保護。 當代世界人權運動繼承了其他歷史上有關人性尊嚴、自由與平等的偉大運動,也展示了世界上大多數偉大宗教與哲學中永恒不變的定律。在聯合國體系下,以國際人權法典為中心,而展開、運作及擴散。咱台灣在阿扁新政府向「人權立國」邁進,正是此一全球性人權運動的一環。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