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與領土的取得

 

陳隆志

 

                          

  當代的國際法建立在以國家為中心的制度之上。而國家體制是建立在國家佔據地表某一特定部分的中心概念上,這代表一個高度排他性的領域組織。原則上,一國領域的疆界決定該國領域主權行使的範圍。

  國際法對領土取得的規範,以第二次大戰後聯合國的成立為分水嶺。在聯合國成立以前,所代表的是殖民時代的傳統國際法;聯合國時代的新國際法,則大大不同。

  傳統國際法與新國際法根本相同的所在,就是對「有效控制」的強調。領土的取得以有效控制為要件,不是靠強硬言語的主張。因為,一個有效的占有者最能充分利用資源。

  傳統與新國際法最大的不同,有二點。

  第一、殖民時代的傳統國際法容許以武力征服,取得別人的領土。當時,以武力征服或改變現狀,被認為合法。以強制弱、以實力求急速安定的局面,成為重要政策考慮。聯合國時代的新國際法則明白禁止使用武力奪取領土,完全排除武力征服的合法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第二、殖民時代以財產觀來看待領土的取得,對住民的意願不重視。新國際法則以人民為中心,不以財產的移轉看待領土的取得。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一個財產移轉處分的問題,而是全體住民生存福祉的問題,必須由有關全體住民來決定。

  要之,在當代的國際社會,任何解決領土糾紛的方式都必須符合國際法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原則——不使用武力、和平解決的原則以及人民自決的原則。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