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基本目標

 

陳隆志

 

                            

  國際法所要追求的基本目標是促進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此共同利益可分為二:一是維持最基本的世界秩序,二是促進最適當的世界秩序。維持最基本的世界秩序,就是要將未經授權的暴力與其他強制脅迫行為減少到最低程度,也就是維持世界的和平與安定。促進最適當的世界秩序,也就是要盡最大可能,運用資源以創造各種所需求的價值,而將這些價值廣為分配分享,也就是促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

  最基本世界秩序與最適當世界秩序,各有特色,但也相輔相成。在互動頻繁關係密切的世界共同體,沒有國際的和平與安全,則各種價值高度的同成分享,根本不可能。反之,在互賴互存關係日益密切的世界中,假使沒有富有活力的最適當秩序,也就無法建立與維持最基本秩序。最基本世界秩序與最適當世界秩序,不斷交互作用,彼此相互影響與相輔相成,在和平安全的條件下,促成各種價值高度的創造與塑造及分配分享。

  做為世界共同體根本大法的聯合國憲章,對最基本世界秩序與最適當世界秩序,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整個聯合國的設計與運作,就是以此兩大目標為主軸。在很多有關的規定中,聯合國憲章第一條與第二條,以及第六章與第七章,在此特別值得一提。簡言之,一個最根本的大原則,就是除了自衛與集體制裁行動以外,一律禁止個別國家使用武力。另一方面,則以廣義的國際人權為中心,促進世界各地區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關心國際法的國人,首先應好好把握最基本與最適當世界秩序的大目標與精神。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