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法的角色

 

陳隆志

 

                              

  隨著國際社會日趨民主化,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法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不斷擴展。非政府組織已不再保持低姿態,其活動對於國際法的制定、適用及相關功能,有很大的作用。

  非政府組織各式各樣,種類繁多,就成員、目標、組織結構、活動範圍、擁有資源、運用策略及影響力而言,雖有極大的差別,但也日趨國際化,影響各種價值領域。從前被認定為屬於國家的責任,例如提供教育、衛生與公眾服務,今日已漸漸改由非政府組織擔任。在此趨勢下,非政府組織總合起來擁有比聯合國更多的資源,能提供發展與救助等等的服務。

  聯合國於一九四五年創設時,憲章就認識到非政府組織的重要性。因之,根據憲章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很多非政府組織在經社理事會取得正式的「諮詢地位」,可發揮其專業能力來服務人類的共同利益。例如,國際特赦組織、國際人權聯盟、國際綠色和平、國際商會、國際新聞協會、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無國界醫師聯盟、普世教協等等。

  具有諮詢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可以派遣代表以觀察員的身分出席經社理事會與其附屬機構的公開會議,也可發言。它們可以提交有關經社理事會與其附屬機構工作的備忘錄,並被做為聯合國文件而傳遞。也有機會與各會員國代表及聯合國秘書處磋商互動。它們可以採取政府官員無法或不願採取的立場,而又時常代表被國家威脅的少數弱勢團體發言。

  近年來,非政府組織的表現,極為出色。例如,在兒童權利公約的起草過程,非政府組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公約的實施與監督上,更發揮了主要的功能。國際反地雷公約的大聯盟,對於國際反地雷公約的通過,其功至偉,為諾貝爾和平獎所肯定。一九九八年所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能不顧美國、中國等強權之反對,就是靠全球約八百個非政府組織與國際法專家的大聯合所共同推動努力。

  非政府組織的生長與影響,確實驚人。這些組織的活動遍及世界各地並運用所有傳播的媒體、網際網路,以追求其目標。它們的運作最不受國家疆界所限,而資訊革命實際上也提供它們沒有界線的地理活動範圍。欲瞭解聯合國的態勢全貌,必須好好瞭解非政府組織的實際運作與影響。

  對於台灣來講,雖然在短期內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的機會不大,但是,除了政府以外,各種非政府組織,尤其是人權、環保、醫療、學術、教育、文化等等團體,應該主動,積極參與各種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活動,包括諮詢地位的爭取。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