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當代國際法的新角色

 

陳隆志

 

                 

  過去以國家為中心的國際法,正逐漸發展為當代以個人為中心的國際法體系。

  在過去(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國家被認為是國際法唯一的主體,而個人是客體。這種主體、客體的二分說,已經過時。在國際法發展的過程中,從過去到現在,雖然國家一直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但是非國家參與成員的角色也日益重要。非國家的參與成員包括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與團體。尤其,不論是以自己單獨或以團體代表的身份,「個人」才是最後的參與成員,執行有關國際法的制定及適用的所有功能。今日科技雖發達,「機械人」還是不能代替真正的人去決策、去執行政策法律;所有的國家、團體組織還是要靠自然人去營運推動。

  在過去主客體二分法的實證主義教條下,個人在國際法上不被認為具有享受權利或義務的能力。在這個迷思之下,個人在國際法上無法直接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而只能間接地由國家所授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過紐倫堡及東京國際軍事大審判,明確確立個人必須為破壞和平的犯罪、戰爭犯罪與違反人道的犯罪行為直接負責,不能以服從上級命令或「國家意志」為抗辯。國際法院宣稱:「違反國際法的犯罪是由個人所為而不是抽象的個體所為;而且,唯有透過處罰這些犯罪的個人,才能落實國際法的規定」。

  除直接負個人責任之外,個人也受到當代國際法的直接保護。國際人權法的產生、成長、發展、與落實,就是以人性尊嚴為依歸的新國際法最佳的表徵。

  陳總統在五二○就職演說強調要「國際人權法典國內化」及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正是順應當代國際法的主流價值。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