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人民自決的原則

 

陳隆志

 

                   

  台灣的前途,一定要由台灣人民來決定,這就是國際法人民自決的原則,也是台灣人民的共識。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殖民地人民得到解放,新興國家陸續出現,聯合國的會員國由原始的51國,增加為189國,其推動力就是人民自決的大原則。人民自決的適用並不限於殖民地人民。

  人民自決是集體人權的一種。人民自決就是一個領土上的人民建立他們自己的國家,維持國家的獨立自主,排除外來的壓迫干涉,謀求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決定他們共同的政治命運。

  人民自決的原則,在第一次大戰後,美國威爾遜總統大力倡導,強調「政府所有正當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同時,人民並不是財產,不能由一個權強權轉讓給另一個強權。

  人民自決與世界秩序的維持息息相關。因此,聯合國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要「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

  人民自決原則在國際人權法典得到進一步的闡明。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強調「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非常重視人民自決的原則,以相同的文字分別在第一條宣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這個原則為聯合國很多的決議確認再確認。

  由殖民統治到獨立自主,人民自決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過程。人民靠這個天經地義的原則,爭取獨立自主;在建立一個國家之後,靠這個原則來排除外力的壓迫干涉,維護國家的完整獨立,決定他們的共同命運。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