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一個國家(國際法主體)

 

陳隆志

 

                     

  自從民族國家制度在十七世紀興起以來,國家一直在全球性決策過程中扮演主要的角色。過去,國家被認為是國際法唯一的主體;今日,國家雖然不是唯一的主體,但仍然是最重要的國際法主體。

  依照國際法,國家的構成要件為何?長期以來大都以一九三三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的規定為標準。依該公約,「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資格:(1)固定的人口,(2)一定界限的領土,(3)政府,及(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上述簡潔的陳述有時會被稍作修改,但在理論上已廣被接受。國號及國旗並不是國家的構成要件;而一個國家的存在也不受承認國多少的影響。

  今日的台灣,符合上述的國家要件,當然是一個國家,但目前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完全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之外的國家,連一日都不曾受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管轄。台灣與中國是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

  一個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人事物及資源有最高的統治權力,這就是一般所謂的「主權」;而一個國家也具有自主性,不受其他國家的統治管轄,這就是「獨立性」。「主權獨立」是一個國家的特質。我們常常稱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就在強調台灣是一個國家,具有主權獨立的特質。雖然,有人認為國家就是國家,沒有特別標明「主權獨立」的必要,但是,強調台灣這一個海島國家的「主權」、「獨立」,具有正面的作用。

  在今日的世界,有大小不同的國家,超強、大國、中型國家、小國與迷你國。雖然人口、土地、資源、科技、制度等國力懸殊,國家不分大小,都是國際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做為一個國家,台灣應享有國際法上的平等地位。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