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與台灣

 

陳隆志

 

                          

  聯合國大會於九月五日召開第五十五屆年會,很多國家的元首都會到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參加。

  傳統上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但是,在當代的國際法,國家以外的組織,尤其是政府間國際組織,也是國際法的主體。

  聯合國是最重要、多功能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負有維持國際和平的任務。聯合國建立在聯合國憲章之上。國際法的一個主要法源就是國際條約(協議),而聯合國憲章就是今日世界最重要的國際條約。聯合國憲章等於是國際社會的根本大法,有人稱之為「世界憲法」。各種國際條約與聯合國憲章牴觸時,無效。

  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最基本的世界秩序,保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促進最適當的世界秩序,增進世界各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就因為聯合國憲章具有世界根本大法的性質,聯合國採取「會員普遍」的原則,且要求非會員國也要遵守聯合國憲章有關和平的規定。

  除一九四五年的五十一個創始會員國之外,凡愛好和平、有能力且有意願履行聯合國憲章義務的國家,都可申請加入為新會員國。在這種開放普遍的原則之下,世界一百九十二個國家之中,今日只有台灣被排除在聯合國之外(吐瓦魯將於本屆聯大入會,瑞士這個永久中立國經國內多次公民投票,到目前都決定保持聯合國觀察員身份,而非正式會員國身份)。

  一個愛好和平、民主自由、經濟繁榮的海島國家台灣,竟然被排除在世界性組織聯合國之外。這是非常不公義的現象,不但剝奪了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的基本權利,也違反了會員普遍的原則,影響聯合國有效達成其任務。這種缺失,已經到了必須改正的時候。台灣需要聯合國,聯合國也需要台灣。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