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領土、與主權

 

陳隆志

 

                            

「是人民決定領土的命運,而不是領土決定人民的命運。」這是迪特拉法官在國際法院西撒哈拉諮詢意見的一句名言。根據此原則,國際法院在該諮詢意見重申人民自決的原則必須適用在居住西撒哈拉的遊牧民族,以決定他們共同的命運。

最近所受注目「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誰屬的問題,就牽涉到人民、領土、與主權的問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過去在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締結後暫時懸而未定,但經過多年的演進,其國際法律地位已定。今日,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符合當代國家的所有構成要件,台灣的主權屬於全體台灣人民。

一個領土的國際法地位未定或已定,其所牽涉的不但是一塊土地,而最根本的是該土地上所有住民的基本人權、福祉、生活方式及子子孫孫代代共同的命運。依照傳統的定義,主權是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是絕對君主制度時代的產物。在相互依賴關係日益密切的地球村,這種絕對主權觀念已經落伍。過時的主權觀,以土地為中心;當代國際法的主權觀,則以人民為中心,這也就是「主權在民」的真諦。

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一個財產移轉處分的問題,而是全體住民福址的問題,必須由有關全體住民來決定。在當代的國際社會,任何解決領土糾紛的方式都必須符合國際法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原則——不使用武力、和平解決的原則以及人民自決的原則。

經之營之,台灣人民經過數十年的共同努力打拚,發展了台灣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建設了自己的海島國家,已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的將來,當然要由二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來決定。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