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治與司法獨立

 

陳隆志

 

                            

出國到印尼雅加達,參加由亞洲自由民主聯盟所舉辦為期四日的研討會,於昨晚回國。研討會的主題是「亞洲的民主轉型——行動指針」,其中的一個重要議題是我所主講的「人權、法治與司法獨立」。

世界上的所有人民,雖然有不同的文化傳統與不同的制度運作方式,但是在今日都強烈渴望各種基本人權,各種人性尊嚴價值的同成分享。從聯合國憲章到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人權公約與其他相關的人權條約及文件,國際人權法典已儼然成型而且在繼續發展中。人權與和平不可分;人權也不再是一國的內政問題。

國際人權法典所承認保護的人權包括公民、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含蓋尊敬、權力、識慧、財富、康適、技能、情愛及公義等價值。價值是人類所珍惜的事物。八項價值可簡潔定義如下:

尊敬:選擇的自由、平等與尊重;

權力:共同體決策的制定與影響;

識慧:資訊與知識的蒐集、處理與散播;

康適:健康、安全與舒適;

財富:財貨與服務的生產、分配與消費,以及資源的管理;

技能:有關各行業、各專業與各學科能力的培養與運用;

情愛:親密、友誼、忠貞與積極的情操;

公義:參與形成與適用責任行為的規範。

這些人權具有互依互賴、相輔相成的特性,代表普世價值。國際人權標準也已成為判斷一個政府是否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的標準。

就國際人權標準的制定,聯合國的成就有目共睹。關鍵問題是人權標準被違反時,受害人是不是能夠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救濟。法治的重要,顯而易見。就保護人權的觀點,法治至少包括下列四個要素:一、保護人權的法律必須對受保護的對象明白宣示。法律是立法者與人民雙向互動溝通的關係。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權法適用於一般人民,也適用於政府官員。沒有任何人可高高在法律之上。三、違反人權情事發生時,被害人能提訴求救濟。四、適當的機構或程序必須建立,以將人權規範適用在具體的情況、案件。

在這一方面,國際社會的努力已有初步的成果,例如,個人或團體得就嚴重違反人權的情事,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申訴。但是,在以國家為中心的國際社會,以法治落實人權的保障,主要仍靠各國在國內的努力。

法治的落實,則有賴於司法獨立。在權力分立制衡的制度下,確保能公平審判的司法體系。基於此種認識,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八五年通過「司法獨立基本原則」的決議。此等原則包括:憲法或法律對司法獨立的保障;公平審判;普遍的司法管轄權;免於政治或其他不當的干涉;個人的法律程序正義;公平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功能的有效落實。

人權、法治與司法獨立,三者關係密切,相輔相成。有效落實,政府負有重大責任,但也是人人有責。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