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凌駕國家主權

 

陳隆志

 

                            

最近,著名的倫敦國際戰略研究所發表年度報告,強調隨著國際法的演進及整個的國際新態勢,國際人權已逐漸凌駕傳統的國家主權。該報告特別以去年北約對科索沃大規模的人道干預、聯合國介入東帝汶危機以及智利前獨裁者皮諾契特訪問英國時官司纏身等為例,說明國際法的人道化及人權化,專制獨裁者從事酷刑、種族屠殺或「種族淨化」等違反人道行為時,不能援引國家主權而免於懲罰。

在相互依存關係日益密切的國際社會,國際互動變化不息。國際法並不是靜態的國際規則而已,而是一個動態持續的決策過程,國際社會的成員透過這個過程來闡明、確認、與實現他們的共同利益——維護最基本的世界秩序,保持國際的和平與安全,以及追求最適當的世界秩序,促進人權、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各種價值的同成分享。

這個動態的國際法過去以國家為主體,國家主權為中心,今日則漸漸以人為主體,以人權為主流價值。當代國際法強調人類在國際互動的中心地位以及所有人類的基本尊嚴與價值。納粹第三帝國的暴行導致紐倫堡大審,明確宣示個人必須為破壞和平的犯罪、戰爭犯罪與違反人道的犯罪行為負責,以落實國際法的規範。同時,也使人們明白,人權與和平不可分。大規模的人權侵害暴行,如果沒有及時制止,不但會毀滅相關個人與團體,也會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因之,聯合國憲章確認人性尊嚴,宣示保護人權為該組織的一大宗旨,而會員國有保障人權的義務。

今日,安全理事會乃繼續運用聯合國憲章所授予的權威去保護個人權利,針對前南斯拉夫及盧安達發生的人道暴行,創設特別的國際法庭審判那些構成戰爭犯罪、滅種罪行與違反人道罪的罪犯。在不久的將來,當一九九八年所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經批准生效時,將有一個常設的國際刑事法院,以追訴審判及懲罰這一類的國際法犯罪。侵犯人權的國家領導人或政府官員將無法援引「國家主權」、「國家意志」或「順從上級命令」等等藉口以脫罪免責。政府官員必須對他們的行為負責,這是當代國際法的要求。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