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陳隆志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這一兩年來,台灣人權民間團體所共同努力推動的目標之一。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一個超然獨立的公正機構,其設立對我國人權保障之提升,有很大的幫助。

國際人權標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聯合國的主導下,有快速的發展,國際人權法典的制定施行就是最好的見證。1991年,各國人權機構在聯合國的支持下,於法國巴黎集合召開「國際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國家機構會議」。會議結論於1993年經聯合國大會通過採納,就是通稱的「巴黎原則」,主要目的在於鼓勵各國設立獨立超然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在國內落實國際人權保護之目標。今日,已有許多國家陸續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說是國際人權保護的一個主要潮流。

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是一個功能多元的機構,可以對國家人權政策提出建言,並可在法令修訂方面提出草案及建議,配合國際人權條約之理念,研擬妥善規劃之方案。人權委員會又可從事推動人權研究,增進人民、行政人員及司法人員之人權信念及素養。在改進行政程序與措施,與國際人權標準相符方面,人權委員會得定期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以供相關單位參考。

在制度上,人權委員會也可擁有「準司法」機構的地位,對於可能侵犯人權的具體個案,進行調解、仲裁與裁決。必要時,得代替個人或社群實行追訴,在落實保障人權的議題上,可補立法、司法及行政部門之不足。

制度化保障人權的社會,是優質化民主社會的前提,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正是人權制度化保障的具體作法。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