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際法看「統一論」:台灣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

 

陳隆志

 

                                         

  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訪問英國,高唱要在二十一世紀前半期統一台灣的論調。台灣遇九二一地震大災害,中國竟然趁火打劫,大玩「中國、台灣省」的「一個中國」宣傳伎倆,火上加油,引起台灣人的大反感。

  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也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

  依據國際法,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四:(1)人民,(2)有效控制的領土,(3)政府,及(4)與外國交往的權能。國號並不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依此標準,台灣當然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受承認國多少的影響。台灣是完全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之外的國家,連一日都不曾受過中國的統治。台灣與中國是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是鐵的事實。

  今年(一九九九)七月九日,李登輝總統在總統府接受德國之聲廣播公司專訪,當記者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視台灣為「中國叛離的一省」時,他的回答是:「一九九一年修憲以來,已將兩岸關係定位在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這個「特殊兩國論」說出了簡單的事實,揚棄了「一個中國」的謊言,但引起了國際的震憾、中國的震怒、文攻武嚇,而美國也一時不知所措。

  李登輝總統的「特殊兩國論」,去除了「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曖昧模糊性,明確宣示台灣是一個國家的事實與意志,強化兩岸兩國的國際法定位。事後陸委會及海基會的澄清再澄清,並無法改變兩岸兩國的事實。

  中共高層在八月北戴河會議定下因應的基調,宣稱「特殊兩國論」是「李登輝的個人作為」,乃集中「文攻」的火力在「李登輝個人」;如此,為他們自己找到了下台階。配合這種基調,乃由新華社的評論員發表理論性「文攻」的文章,就國際法的觀點,強調「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新華社的評論似是而非之處很多,必須逐點加以改正:

 第一、台灣不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單單看最近一百多年的歷史與法律,自1895年以來,台灣從未是中國的領土。1895年清朝於馬關條約將台灣(包括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依當時的國際法是合法有效的割讓,台灣乃成為日本的領土。第二次大戰後,日本向盟軍投降,由蔣介石代為受降,在台灣代盟軍從事「軍事佔領」,不是取得主權,直到舊金山對日和約於1952年生效。1949年,蔣介石外來政權流亡台灣,開始厲行戒嚴高壓威權統治,並沒有取得台灣的主權。在法律上,台灣當時仍是日本的領土。

 第二、新華社評論強調「開羅宣言」,卻完全不提在國際

法更具權威性的舊金山對日和約(1951年締結,1952年生效)。日本依和約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後,主權既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屬於台灣全體住民,這是「主權在民」的真諦。領土的歸屬牽涉到所有住民的生存、人權及福祉,而不是財產的處分移轉。新華社評論所強調的絕對主權觀,是君主專制時代的主權觀,視人民為君主的財產,是過時落伍的觀念。四、五十年來,擁有主權的台灣人民經之營之,發展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要繼承「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

權,是新華社評論的一個要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推翻中華民國時,當然繼承中華民國在「中國大陸」所有的人民、領土及主權。但是,並沒有取得對台灣的主權。因為,如上所述,當時台灣的主權仍屬於日本,根本非中華民國所有。

第四、聯合國大會1971年的第2758號決議,確認「中華

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在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但是,該決議是決定「中國代表權」問題,而不是台灣的主權問題。該決議並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領土主張的明示或默示承認。今日台灣要加入聯合國並不是「重返」問題,而是要以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身分,申請加入為新會員國的問題。台灣是一個愛好和平的國家,有能力及意願履行聯合國憲章的義務,完全符合聯合國憲章第四條新會員入會資格的規定。

第五、中國既然是「一個具有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

」,應遵守當代的國際法,以王道服人,不應使用恐怖手段,進行政治勒索。中國對台灣持續不斷的文攻武嚇是一種破壞和平的國家恐怖主義行動,違反聯合國憲章及一般國際法。中國應立即放棄對島國台灣的武力威脅,不要繼續做文明世界的國家恐怖主義者。

  總之,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基於同文同種、地理

鄰近性及經濟上共同利益,台灣與中國應保持和平友好、平等互惠、共存共榮的邦交關係。

  (作者是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