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入憲與修憲

 

陳隆志

 

                                           

  自七月十四日至二十三日,召開國民大會憲政改革擴大諮詢會議。共有六十人參加,除國大代表二十七位以外,其他三十三位是國、民、新三政黨分別推荐的學者專家。隆志有幸參與,忝為大會共同召集人,認真以赴。參與的人有人感到無力感。

  會議的主要議題有五:總統選舉採絕對多數或相對多數制、國會制度採一院制或兩院制、中央民意代表產生方式、公民投票與創制複決、以及國家定位。依分組討論、辯論、及大會之順序進行。昨(二十)日下午舉行「公民投票與創制複決」之辯論。

  公民投票包括創制、複決,由公民對特定的公共事務投票決定,是落實主權在民的一種直接民主的方式。公投可減少「議會獨裁」、「黑金政治」的弊病,降低衝突、突破政治僵局,提昇人民的政治參與。公投可以彌補台灣目前代議政治的不足,不是要取代代議政治。公民投票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民主政治的萬靈丹,更不是獨統的代名詞,對台灣的國家安全具有正面的功能。

  為因應台灣之民意及需要,由立法院審議「公民投票法」及由國民大會審議「公投入憲」,正雙管齊下,可相輔相成,使台灣的民主政治更為完善。

  國民大會「公投入憲」的一個主要提議是修改現行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使人民透過公民複決、公民創制之方式,參與憲法的修改程序,以補救國民大會一機關擁有修憲決議權的獨佔壟斷弊病。(立法院可提議憲法修正案,但最後決議權在國大。)

  這個提議值得全國朝野的支持。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針對憲政亂象,對症下藥:為解決憲法問題而設的國民大會,現在自身成為憲法問題,是人民要求「廢國大」的標的。國民大會每修憲一次就擴權一次,此現象有學者稱為收取「修憲租」。國大所以能不斷擴權收租,在於它是獨佔壟斷的常設修憲機關,同時握有修憲的提案權及決議權,不受制度化制衡力量的約束,是世界獨一無二的制度。

  第二、順應世界民主憲政潮流:世界民主先進國家對修憲權的權力分配,若非將提案權與表決權分開屬於不同機構、主體,就是讓修憲機構的存在只是臨時性的,每次修完後就解散,或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修憲案的取捨,以確保修憲成果符合民意。台灣必須順應世界民主憲政的潮流,打破一個常設機關獨攬修憲權的情形。

  第三、落實主權在民:人民以公民複決、公民創制之方式參與憲法的修改,固然可補救國大獨佔修憲權之弊,解決憲政亂象,更可落實主權在民,提高人民的政治參與。在修憲過程中,充分表達民意。就民智、教育、資訊交通、人口土地、民主經驗來看,台灣有實施公民投票的經驗及擴大實施的良好條件。

  第四、建立健全的修憲制度,確保憲法的健全發展:目前,修憲的一大議題是一院制或二院制、廢國大、或「新國會」之爭。無論這種爭論的結果如何,如能及時建立人民透過公投參與修憲程序之機制,則可建立一套健全的修憲制度,確保憲法將來的健全發展。除非重新設計一部新憲法(即使新憲法,也需要健全的修憲程序),顯然無法在一次修憲時,解決所有的憲法問題。因此,能充分反應民意的修憲機制,非常重要。有了這種機制,憲法才能健全生長,永續發展。

  第五、建立台灣的新憲法文化:對於人民權利保障書的國家根本大法,人民透過公民投票的創制、複決方式,參與憲法的修改,將大大加強人民對憲法的瞭解認識,對憲法的認同與珍惜,強化民主憲政的參與,形成健全的新憲法文化,使民主自由的台灣國在新世紀立足世界,積極作為,貢獻人類。

  總之,台灣人民透過公民複決、公民創制,參與憲法的修改,此其時也。不是現在,等待何時?

(作者是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創辦人及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