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救台灣

 

陳隆志

 

                                           

  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於昨(十三)日舉辦「公民投票與台灣前途」新書發表座談會。也正逢台灣公民投票行動委員會發起的「四一O絕食為公投,公投救台灣」,在立法院大門廣場繼續展開行動,多位立法委員及國內外人士川流參與絕食、靜坐活動,以表達支持「公民投票法」制定的決心。此項活動一方面是出於國民應有的權利及對台灣前途的責任感,另一方面是抗議執政當局一再藉故拖延,而要求立法院儘速通過「公民投票法」。

  首先,我個人要向參與此項意義重大、嚴肅活動的各位有志之士表示深深的敬意,他們的勇氣、決心與犧牲,值得大家肯定與支持。在台灣一波再一波的民主運動過程中,都靠一群勇敢的台灣人,犧牲奉獻,作開路先鋒。到今日,還是如此。

  本來,以台灣民主化的程度,公投入憲或公投法制化應該在國會殿堂可順利進行。那知,「公民投票法草案」於一九九四年在立法院一讀之後,至今已過五年而毫無進展。此次的絕食推動公投活動是一種基於台灣前途責任感、迫不得已的行動,是對執政當局及國人良心良性的呼喚。

  對於以絕食活動來催生公民投票入憲或法制化的行動,引發了不少似是而非的論調,須加以澄清:

(一)公民投票涵蓋創制與複決,適用範圍較大,包括國際法層次的議題。以公民投票法命名比創制複決法較為適當。

(二)公民投票不能治百病,也不是事事要靠公投。公民投票是要彌補目前台灣代議制度的不足,減少「議會獨裁」、「黑金政治」的弊病,提升人民的政治參與。公職人員雖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公投確有建設性、直接民主的監督功能。公民投票的行使必須十分慎重,不是事事要靠公投決定,並不是要取代民意代表的代議政治。公投制度是備而不用或很少用,就可發揮其功能。

(三)即使公投未入憲,公民投票也可以在台灣實施,因為,公民投票最高的法源依據就是「主權在民」的根本原則;憲法第二條所載國家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就是明確宣示此原則。

(四)將國家定位、前途、體制等議題排除在公投(或創制、複決)的適用事項之外,等於否定了「主權在民」,也違反了憲法第二條所明定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的根本原則。
無論國號如何,台灣今日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要改變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現狀,必須由全體台灣人民決定,絕對不能由任何一個強權、政權、政黨、派系、團體或個人代為包辦。

(五)中國有飛彈,台灣有公投。為什麼飛彈害怕公投?因為,公投代表全民的力量。以公投決定台灣前途是表達台灣人民意志最和平、民主的方式,也是台灣人民神聖不可剝奪的權利,千萬不可成為與中國對話談判的犧牲品。公民投票的適用範圍當然包括主權問題,而公投是台灣自保的最後防線。

(六)儘速制定公民投票法並不是「情緒性動作」,對確保國家安全有正面的功能。公民投票法的及早制定,可做為理性行使公民投票的規範。現在正是立法院採取明智立法行動的時刻。

(七)公民投票的有效實施,有待積極的宣導、教育工作,使台灣人民瞭解公投的真正本質及功能。新世紀文教基金會今日出版的新世紀智庫叢書之一,「公民投票與台灣前途」一書,以及以前主辦的「公民投票研討會」、公民投票政策建言書的發表,都是本於這種苦心,希望能產生拋磚引玉的作用。

  總之,公民投票有如一支寶劍,具有兩用性,必須妥善運用,不可濫用。公民投票可集結台灣全民的民主意志,促使台灣國在新世紀永續發展,台灣人民成為台灣命運的真正主宰。

(本文作者為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