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人權

 

陳隆志

 

                                           

  欣逢國際婦女節,來談婦女人權。女權運動萌發二百年後的今日,女性人權已成為全球人權論中不可或缺的議題。為提昇佔有人類一半以上的婦女的地位,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分別由大會及其他相關機構陸續提出保障女權的國際人權條約,條約內容包羅萬象,以政治權、工作權、人身安全為主要項目。反觀國內,直至1980年代末期,才由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婦女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為主的婦女運動團體推動關於男女平權法律案的通過,且法案的推動窒礙難行,1990年代後期,透過大法官的釋憲,才迫使立法院不得不正視婦女團體的提案。

  聯合國的婦女人權條約中,以1979年通過、1981年生效的「消除所有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最具代表性。就權利規範性而言,此公約可說是集權利項目之大成;而就實施層面而言,此公約設有專門負責監督公約實施狀況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審查締約國所提交的報告,並根據報告內容對締約國提供改進建議。一般而言,公約執行機構因有公約作為法源,為聯合國組織中較具強制執行力的機構,公約內容因委員會的存在而提高落實的程度。

  1971年台灣退出聯合國以前,曾簽署或批准多項國際人權公約,但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佔據中國在聯合國的席次之後,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對台灣的效力是否存在,眾說紛紜。再加上,1971年以後聯合國所通過的各項人權條約,台灣都沒有參與起草、簽署、批准與加入,使我國消失於世界人權地圖之上,國際人權包含婦女人權的觀念自然無法進入台灣。舉例來說,目前婦女團體積極所推動兩性工作平權法案的要旨,聯合國體系早在1951年便由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男女同一報酬條約」,規定擔任相同工作的男女,應享有同等報酬,此後的三、四十年間,國際勞工組織也陸續針對保障女性工作權訂定條約。因此,國際婦女人權條約的引進可促使政府、民間團體以及個人對婦女權益的思考與落實。

  另一方面,加入國際人權條約可說是台灣國突破外交困境的一種方式。雖然有許多國際人權條約限制參與者的身份,但也有部分國際人權條約是開放給所有國家,而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消除所有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假使台灣國能積極推動加入「消除所有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婦女權益便能經由該條約,在觀念及實踐層面上獲得更大保障,我國也能開闢另一途徑,走上國際舞台,加入世界人權保護的民主行列。

  (作者是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