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速制定公民投票法

 

陳隆志

 

                                           

  一直為台灣人民所關心的公民投票,在一九九九新年以來,更是大家所關切的焦點。

  公民投票包括創制、複決,由公民對特定的公共事務投票決定,是落實主權在民的一種直接民主的方式,可以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提昇人民的政治參與。公民投票是要彌補台灣目前代議政治的不足,不是要取代代議政治。代議政治是透過民意代表間接參政的方式。公民投票既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民主政治的萬靈丹。公民投票更不是統獨的代名詞。

  公民投票最高的法源依據就是「主權在民」的根本原則;憲法第二條就明確宣示此原則。雖然,公民投票法尚未制定,但是,台灣已經有相當的公民投票經驗,這些經驗包括後勁五輕、四次的核四、汐止道路、大寮開發、永康公園、寮頂社區、三峽老街以及最近台南市有關台灣前途等公投案。這十一個公投案例,除台南市公投涉及國家主權以外,沒有一個以法案為公投對象,而每一個個案都牽涉到特定的具體開發或建設計劃,是直接、間接與環保有關的地方性公投。在公投實施相當困難的過程中,公投的辦理相當和平清純,顯示出台灣有公投的能力與條件。

  公民投票適用的範圍很廣---國際法層次、憲法層次及各種公共政策、法律的層面。今日討論到公投時,大家特別關心國家主權定位、國家前途的問題,這是一個國際法層次非常重要的議題,牽涉到島國台灣二千二百萬人的生存發展,台灣人民當然有最後的決定權。今日所迫切需要的是公民投票法的及早制定,以做為理性行使公民投票的規範。公民投票法的內容如何,應認真周詳規劃設計,包括公投的基本原則、公投的發動者、主辦機關、議題性質及適用範圍、時間因素、票決的程序、媒體的角色、資源的分配運用、票決的結果與效力等等,都須要一一仔細考慮。

  就民智、教育、資訊交通、人口土地、民主經驗來看,台灣有實施公民投票的經驗及擴大實施的良好條件。「公民投票法」的制定刻不容緩。公民投票有如一支寶劍,具有兩用性,必須妥善運用,不可濫用。妥善設計與運用,公民投票對於未來台灣各種重要公共政策的決定推行,會產生建設性的功能,使民主政治日趨完善,更可集結台灣全民的民主意志,促使島國台灣在新世紀永續發展,台灣人民成為台灣命運的真正主宰。

  (作者是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