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體系下的人權機構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

正在日內瓦開年會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是聯合國的一個主要人權機構,但是,不是唯一的機構。

聯合國憲章以促進及保護人權為其一大宗旨,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宗旨並列。人權的保護與國際和平的維持,密切不可分。實際上,聯合國各機關所處理的問題以及其決策都有人權的層面。就這個角度來看,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關——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書處——都與人權有關。狹義來看,聯合國憲章將促進及保護人權的主要責任,付託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為履行此責任,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設立「人權委員會」及「婦女地位委員會」。又在人權委員會之下設立「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群體次委員會」——次委員會成員是人權專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的政府代表。另外一個重要人權機構是「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有聯合國副秘書長的位階,監督位在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中心,是聯合國人權事務活動的主要負責協調人。總之,聯合國憲章是設立上述這些人權機構的權源基礎。

另一方面,在聯合國的體系下,各種國際人權公約的制定與施行,使人權的保護大大擴充。在很多國際人權條約之中,下列條約被認為是聯合國體系下的「六大核心人權條約」,有各自的監督執行機構:(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下設「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2)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下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3)禁止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委員會」);(4)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5)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及(6)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委員會」)。

由此可見,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人權機構,加上以人權條約為基礎所設立的人權機構,構成聯合國體系下的人權機構,範圍相當廣泛。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