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我是陳隆志,紐約法學院的國際法教授。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人權法典的第三支柱。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於一九六六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經必要的簽字、批准或加入之後,於一九七六年生效實施。目前,已有140個以上的締約國。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護促進的人權包括:工作權、享有適當工作條件之權利、同工同酬之權利、勞動基本權、失業、殘障、老年等社會安全之權利、母親與兒童受特別保護與援助之權利、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心身健康之權利、教育之權利、以及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等等。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載的權利,其本質與政治與公民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有所不同。本公約所承認的人權,如社會安全制度,原則上須依賴國家的資源,才能充分實現。其落實的程度及進度,受到可供使用資源分配的限制。所以,此等權利的落實,須在資源允許的範圍內,「逐漸」實現。反之,政治與公民權利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如免於受酷刑的權利,只要政府避免酷刑之作為,「立即」可以達成。經濟社會權的實現,須政府積極的作為;而政治公民權的實現,須政府消極的不作為。

  因為權利內涵、本質的不同,此公約所建立的實施措施也就不同。在經濟社會權公約之下,並沒有國家或個人控告違反的制度,而是靠各締約國依善意盡力履行,提出定期報告,由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審議。

  總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載權利,雖然是漸進的,但是,締約國必須善意履行,逐步採取適當立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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