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我是陳隆志,紐約法學院的國際法教授。

  「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人權法典的第一部分,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時,四十八國贊成,無人反對,八國棄權。

  世界人權宣言包括序言及三十條條文,不但是個別條文的列述,而是構成完整的體系,各部分密切關連。序言以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為基礎,強調普遍保護人權的任務;由人性尊嚴的肯定,推至世界和平的共同願望。

  宣言的前二條是人權保護的總括條款,將自由、平等、博愛的精神明文化,以肯定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尊嚴、價值、及法律上的平等權。

  第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由公民及政治權利,延伸到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依其性質,可分為四類:

  (一)有關生命、人身的種種自由,包括免於勞役、酷刑之自由;免於無理逮捕、拘禁之自由;公開聽審、無罪推定之權利等。

  (二)有關個人與他人及團體的權利,包括隱私權;名譽權;遷移權;國籍權;返回祖國之權利;自由締婚之權利等。

  (三)有關表達及政治權利,包括思想與宗教之自由;意見與表達之自由;和平集會與結社之自由;參政權等。

  (四)經濟、社會及文化方面的權利:例如,工作權;自由選擇職業之權利;同工同酬之權利;工會權;教育權。

  宣言的最後三條將個人與社會的關係連結起來,強調一個人的自由權利,以不侵犯他人類似的自由權利為原則,也不可違反社會整體的共同利益。

  世界人權宣言當初通過時的共識是:宣言所代表「共同努力的標準」,是一種政治性、道德性的宣言,並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經過五十三年的生長發展,世界人權宣言已進化為習慣國際法,對每一個國家都具有高度的法律拘束力,也成為衡量各國政府行為合法性的標準。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