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法典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我是陳隆志,紐約法學院的國際法教授。

  聯合國的人權體系,以國際人權法典為中心。陳水扁總統在就職典禮及以後的人權演說中,也一再強調要將「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究竟什麼是國際人權法典?

  國際人權法典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每一個人應享有的基本人權有很廣泛周詳的規定,對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大大加以闡明具體化。

  當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一九四六年二月成立時,其重要議題就是起草「一部國際人權法典」。委員會起初決定此人權法典將包括宣言、公約、與實施方法三部分。此法典之第一部分,亦即「世界人權宣言」,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由聯合國大會全體一致通過。宣言通過後,因為東西意識形態的分歧,聯合國大會乃改變當初的構想,在一九五二年決定分別制定兩個公約,一個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另一個則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除權利的內容不同之外,這二個公約各有其自己的實施方法。這兩項國際公約於一九六六年正式通過,一九七六年開始生效實施。至此,終於完成一般所稱的「國際人權法典」。

  世界人權宣言,就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應有的不可剝奪、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作原則性的聲明宣示。做為「所有人民與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宣言要求全面促進各項權利與自由的尊重與實現,涵蓋各種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世界人權宣言是以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方式通過,不必經個別國家的簽署、批准或加入。二大人權國際公約,則以條約的方式訂定,須經個別的簽署、批准或加入之後,才能對條約國發生拘束力。此二公約對其分別保護的權利之內容以及實施的方法有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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