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與人權的保護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新年恭喜!我是陳隆志,紐約法學院的國際法教授。

  在聯合國未成立以前,一個國家如何對待其國民被認為是一國的內政問題。所以,當時,國際法對人權的保護是例外,不是原則。這些例外包括:本國國民在外國受到無理的侵害剝奪時的保護、用人道干涉對付宗教的迫害、在國際聯盟體系下對宗教、文化等少數民族的特別保護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納粹對猶太人的暴行迫害,不但摧殘人權,也危害國際的和平與安全。所以,大戰結束,為了避免人類間殘酷的血腥惡行,乃成立聯合國,強調人權與世界和平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將促進保護人權與維持國際和平安全的目標並列,以相輔相成。

  聯合國憲章包含多項有關人權的規定,最明顯的是第一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六條。憲章第一條第三款指出聯合國成立的一個主要宗旨是:「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以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憲章第五十五條規定:「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係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聯合國應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第五十六條規定:「各會員國擔允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本組織合作,以達成第五十五條所載之宗旨。」

  這些人權條款的法律效力,經國際法院於1971年的「奈米比亞諮詢意見書」正式確認,強調會員國及其他國家負有保護人權的法律義務。

  為落實憲章的人權條款,聯合國成立後就著手制定「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以推展、履行保護人權的任務。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