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與國家的權力基礎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美國耶魯大學的法學博士。

  在當代的國際社會,國家所有的權力基礎是動態的,代表一個持續不斷的共同體過程。在此過程中,為了在國際上追求它們的目標,國家的決策者透過多種的制度運作與安排,來管理資源與人民。雖然在本質上是動態的,國家的權力基礎可以用資源、人民與權威等概念來加以描述。在參與國際法的過程中,國家的精英試圖控制資源與人民,並且運用權威來作種種的決策,制定及適用法律於特定的人事物。

  國家主張與使用許多資源,除了陸地以外,還包括河川、海洋、領空、太空、船舶、航空器等等。這些資源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與共享性。一些資源,例如陸地、領海與領空,只允許某種程度的分享性使用與權限。其他的資源,例如國際河川、海洋、海洋上空、極地與太空,都是高度共享性的資源。

  人民是國家重要的資產,但是人民與其他權力基礎不同。人民有與生俱來的尊嚴與理性,在所有社會互動與決策過程都是最後的行為者。國家的精英要控制人民,而人民則要求保護與需求的滿足;他們要求全面與動態意義的人權。因此,在每一個社會互動與權威決策,都會牽涉到人權的層面。

  權威是權力重要的來源,權力建立在權威之上。權威的精髓在決策的自由與創造以及制度與運作自由的維持。在當代的世界,國家的權威是以垂直式與水平式這二種方式分配:垂直式分配是介在國際社會與國家之間,而水平式分配是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在特定事件上的關係。

  總之,國際法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是在國家互動的過程中,如何對國家權力基礎的運用做必要及適當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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