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超然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

最近監察院成立專案小組,以研究「保障人權委員會」的設置,並計畫未來進一步將其提升與審計部平行的部會及常設機關。但是,以目前監察院的實況,其研議的計畫是否能實現聯合國「巴黎原則」的主要精神,保持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超然性,令人懷疑。

首先,人權議題及國際人權法典的實質內容範圍非常廣泛,非既定的政府機關行政範圍所能涵蓋。而且,根據憲法增修條款規定,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掌理調查、糾正、糾舉、彈劾等權。其部分功能雖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執掌有所重複,但其職務所屬,未盡相同。若將人權委員會移植在監察院組織下,恐無法有效發揮其功能。再者,就長遠的眼光來看,監察權是否有必要獨立以一個院來行使,涉及國家政府機關組織的再造,確有重新檢討的必要。假使在監察院之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不但增加未來政府再造工程的複雜性,也增加修法的困擾。

因此,較為妥善的方式應該是:一、將國際人權標準及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明文入憲。將憲法直接做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法源依據,規定人權條款的解釋及適用必須符合國際人權條約及準則。二、立法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獨立、超然於政府、政黨及所有可能影響其工作的團體或組織之外,以便發揮其特定的功能。三、立法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掌及功能,保障其財政獨立性,保證其預算將不受干擾。

無論總統選舉的結果如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都應是未來執政者的首要課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將對於人權知識、資訊、教育、及國家人權政策的落實及推展,有積極正面的作用。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