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徵收「修憲租金」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

  國民大會在今日開議,雖然執政黨及在野黨缺乏共識,但是修憲列車又要再次開動。

  五十二年前在中國大陸、為中國廣大的人口與領土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強強加在小海島的台灣實施,顯然時空顛倒,水土不合,自早就應該制定一部以台灣為中心、適合台灣需要的新憲法。但是,談何容易?在威權統治時期,「中華民國憲法」是國民黨在台灣為維持所謂的「法統」、實施一黨專制的方便藉口。

  動員勘亂時期於一九九一年結束後,國民黨繼續堅持只能修憲不可制憲。一機關多階段、以議題切割的方式修憲,成為近十年來四次修憲的模式。雖然解決了一些舊問題,但是也製造了一些新問題,真是功過參半。「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以政治權宜為重的修憲模式,欠缺整體性的全盤考量,產生憲政亂象,使憲法切割零碎、尊嚴掃地,人民對憲法無法認同尊重。

  目前最嚴重的問題是,國民大會的權力隨著每次修憲愈來愈大,有學者形容這種修憲一次就擴權一次的現象為收取「修憲租」。強人政治已成過去,政黨對黨員的約束力減弱,而國大又可自行定期開會,假使不及早謀求對策,未來國大的權力勢將無法節制,淪為不斷徵收「修憲租」的怪獸。

  國民大會之所以能不斷進行收取「修憲租金」的行為,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它是修憲的獨佔壟斷機構,同時握有修憲的提案權及表決權,不受制度化制衡力量的約束。世界民主先進國家對修憲權的權力分配,那不是將提案權與表決權分開屬於不同的機構、主體,就是將修憲機構看做臨時性的,每次修憲結束就解散,或者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修憲案的最後取捨,以確保修憲成果符合民意。台灣目前的修憲程序,將提案權與表決權集中於單一常設的國民大會,擁有全權修憲決定政府組織權限劃分的權力,是問題的根源。這個程序必須改變,才能夠徹底解決國民大會趁修憲自肥擴權的現象—例如,增加人民以公民投票(創制、複決)的方式,參與修憲的程序及決定。

  多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