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自決是基本人權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我是陳隆志。

 講到台灣的前途,我們都強調,一定要由台灣人民來決定,這就是人民自決的原則。什麼是人民自決?

 人民自決也有人稱為民族自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殖民地人民得到解放,新興國家陸續出現,聯合國的會員國由原始的51國,增加為185國,其大動力就是人民自決原則的落實。

 人民自決是人民集體自由重要的一環。人民自決就是一個領土上的人民建立他們的國家,維持國家的獨立自主,排除外來的壓迫干涉,以追求、增進與維護全民的生存發展與福祉,決定他們共同的命運。

 人民自決的原則可以追溯到民族國家出現的第十六世紀。在第一次大戰後,美國威爾遜總統強力倡導,強調「政府所有正當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同時,人民不是財產,不能由一個權強權轉讓另一個強權。

 人民自決的根本是人性尊嚴與人權,與世界秩序的維持息息相關。聯合國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要「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的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對於聯合國憲章所宣示的人民自決原則,在國際人權法典有進一步的闡明。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強調「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賦予人民自決原則崇高的地位。兩個人權公約都在第一條以相同的文字宣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這個原則為許多聯合國的宣言與決議,一再確認。

 由殖民地的解放到民主自由的潮流,人民自決原則充滿無限的活力。人民自決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過程:人民靠這個天經地義的原則,爭取獨立自主;在建立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之後,靠這個原則來排除外力的壓迫干涉,維護國家的完整獨立,決定他們的共同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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