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權與美訪查團

 

陳隆志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 大家平安!

美國國會眾議院派團來台灣,就九六年美國總統大選亞裔政治獻金案進行「訪談」、「調查」,引起是不是侵犯台灣國家主權的爭論。

自一九七九年以來,台灣與美國並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但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則不容置疑。七九年四月美國制定的「台灣關係法」,實際上就是以「台灣」——不是「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來看待。

依據國際法,一個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內享有主權,對其領土內的人、事、財、物,享有排他性的領土管轄權。這種領土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及調查權在內。領土管轄權的行使,在相互依存的國際社會,基於國際合作的考慮,主權國出於自願、合意、或互惠,可加以限制。

假使美國國會沒有經過我國政府的同意就貿然派團來台灣「訪談」、「調查」,當然就是對我國主權的一種侵犯。但是,此次美國的查訪團事先得到外交部的同意,也就沒有所謂侵犯台灣主權的問題。

在同意美國派查訪團來台灣的請求時,外交部為維護台灣的司法管轄權及受訪者的權益,乃訂定下列四個條件: 一、該團要拜會的我方人士可自行全權決定是不是接受訪問; 二、該團於訪問時,不得送達傳票,或要求受訪者簽署任何文件,也不得進行錄音、錄影或照像等等; 三、訪談內容應對外保密; 四、須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美國國會才能使用我方提供的資訊。

在這些條件下,是不是能夠劃清「訪談」及「調查」的界線,顯然見仁見智,有待繼續觀察後續的發展。尤其,在整個事件曝光之後,可能的受訪者又多為政界、企業界的要人,相信他們對自己的利益、選擇,會做最明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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