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

 

陳隆志

        

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問題,見仁見智,眾說紛紜,「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其中一個重要的主張。

1895年中國清朝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至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的歸屬,1943年《開羅宣言》有提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1945年《波茨坦宣言》又指出「《開羅宣言》必將實施」。因為《波茨坦宣言》與《開羅宣言》是第二次大戰期間,主要同盟國為了軍事合作的需要而達成的暫時性政治聲明,並沒有領土所有國日本的參與,其國際法的效力大有問題。

就國際法的效力而言,《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被《舊金山對日和約》所取代。有關台灣主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變動,1951年簽訂,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是最重要、最有權威性的國際條約。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但並沒有定明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日本放棄的受益國,造成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

參加舊金山對日和會的代表之共識是:台灣的歸屬地位雖然暫時未定,但應該在適當的時機,依《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也就是不使用武力的原則與人民自決的原則──來決定。

要解決一個國際地位未定的領土問題,最理想而又被期待的方法就是適用《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的原則,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公民投票,由台灣住民決定。可惜,在國際、國內實際政治條件的限制下,一直沒有為解決台灣未定的地位舉行任何的國際性公民投票。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到今日仍有不少倡導、贊成者。

(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加入聯合國大聯盟理事長)